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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7-17 | 點閱數: 952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6 條,業經行政院於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9 年 7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90036929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