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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12 | 點閱數: 2444

說明:查公教人員退休金之「其他現金給與」,原係 68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8 條所定退休金給與內涵之一,惟迄至該法於 82 年 1 月 20 日再修正刪除該條規定時,政府仍未能依法訂定其發給辦法及應發給數額;立法院爰於審議該法修正草案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同時訂定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之發給辦法;嗣政府乃於 84 年 10 月 17 日訂定發布「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補償金發給辦法),作為合理補償退休公教人員退休金損失之依據,並據以執行迄今。惟以上開補償金發給辦法以公教人員退休時之「本(年功)俸 15%」作為補償標準,僅係單純之計算方式,部分退休公教人員或因誤解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所訂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之內涵,或因不瞭解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立法沿革始末,致出現主張政府應再補發「本俸 85%」之聲浪,或進而有提起行政訴訟並在訴訟中誤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為理由者,皆屬誤解。為正視聽,特擬具本說帖,就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相關事宜作完整之澄清與說明。
資料來源: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新聞公告>最新消息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3962&Inde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