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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11 | 點閱數: 1536

主旨:本縣 101 學年度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甄試錄取介聘至各校服務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 101 學年度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貳條第五項規定:「經本次甄選錄取之專任輔導教師,其薪資之核給依『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等相關辦理,且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
二、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勿同意本縣 101 學年度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甄試錄取介聘至各校服務之教師,參加 102 學年度教師縣內、外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