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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4-29 | 點閱數: 692

主旨:停止適用「嘉義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旨揭規定係本府於 104 年 10 月 6 日函頒施行,以補充說明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因該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修正並於 106 年 6 月 28 日施行,故本縣補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