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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2-19 | 點閱數: 7378

主旨:檢送「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附件 1)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附件 2)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 109 年 2 月 7 日法廉字第 10905000510 號函辦理(附件 3)。
二、本府 108 年 11 月 18 日府政預字第 1080250774 號函說明二所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2 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一)本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於獎勵案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案件上,原則上需自行迴避,以下例外情形可適用「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尚無需自行迴避:
1、獎勵案非單就該公職人員所為,且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者。
2、上級機關已來文指示獎勵案之人員姓名及敘獎額度。
3、該公職人員於簽辦流程中表示刪減獎勵額度或免議。
(二)獎勵案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6 項規定,先行發布獎懲令,事後再經考績委員會確認,則屬本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四)之情形,仍需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