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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01 | 點閱數: 2088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8 條修正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2 月 25 日部法三字第 1023697480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任用法第 28 條條文,除刪除原第 1 項第 9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外,並於第 1 項增列第 8 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以及於第 3 項後段增訂公務人員因兼具外國國籍經撤銷任用者,應追繳俸給及其他給付之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