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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10-30 | 點閱數: 2072

主旨: 108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請申報義務人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依法向本府政風處辦理財產申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法務部 108 年 10 月 23 日法授廉財字第 10805008090 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4 條規定,本府各處與未設政風機構之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本縣各戶政事務所、竹崎地政事務所及大埔鄉公所、阿里山鄉公所、番路鄉公所之下列人員應依法向本府政風處申報財產(其職務係代理或兼任者亦應申報):
(一)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未設政風機構之本府所屬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列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惟以政務人員任用者,其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政風主管人員。
(四)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如地政、會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公產管理、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惟依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 6 月 13 日廉財字第 10205014520 號函,營繕工程主管人員亦屬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而應申報財產,另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之判斷標準係採取實質認定說,即以實際承辦採購業務及執行主管職務者為據。
三、本府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法應向本府政風處辦理財產申報者,列舉如下:
(一)本府:
1、秘書長室:秘書長。
2、地政處:處長、副處長、地籍科科長、地權科科長、地用科科長、地價測量科科長、重劃科科長。
3、民政處:處長、副處長、原住民行政科科長。
4、經濟發展處:處長、副處長、城鄉規劃科科長、工商發展科科長、建築管理科科長。
5、建設處:處長、副處長、建設管理科科長、公共工程科科長、發包中心科科長、道路用地科科長、道路工程科科長、道路管理科科長、道路養護科科長。
6、水利處:處長、副處長、下水道工程科科長、水利工程科科長、水土保持科科長、水利行政科科長、防洪維護科科長。
7、農業處:處長、副處長、漁業科科長。
8、行政處:處長、副處長、庶務科科長。
9、主計處:處長、副處長、歲計科科長、審核科科長、會計科科長、帳務檢查科科長。
10、綜合規劃處:處長。
11、人事處:處長。
12、教育處:處長。
13、政風處:處長、副處長、行政科科長、查處科科長、預防科科長。
(二)人力發展所:所長、行政組組長、會計員。
(三)本府所屬學校:校長、總務主任、事(庶)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
(四)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會計員。
(五)竹崎地政事務所:主任、秘書、登記課課長、測量課課長、地價課課長、會計室主任(會計員)。
(六)番路、大埔、阿里山鄉公所:建設課長(或其他營繕工程主管人員)、財政(財經)課長、行政室主任、發包中心室主任(或其他實際執行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主計室主任。
四、前揭申報義務人請於本年度 12 月 31 日前辦理定期申報,以免逾期受罰。惟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及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申報義務人本年度係辦理就(到)職申報、代理(兼任)申報者,則本年度免辦理定期申報。
五、申報人如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申報日),始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意旨(法務部 100 年 2 月 14 日法政字第 1001101003 號函參照)。
六、配合本年度續行推動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 108 年 12 月 5 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 11 月 1 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 108 年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授權僅係協助申報人查調資料,申報人仍需進行資料上傳始完成申報作業);另請申報人特別注意,授權查調資料係以「108 年 11 月 1 日」為查調基準日(即申報表之「申報日」),如欲以授權資料申報者,切勿更動申報日為 108 年 11 月 1 日以外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