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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10-30 | 點閱數: 947

主旨:地方政府依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該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新設之行政法人,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0 月 23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461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