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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10-23 | 點閱數: 1954

主旨:為應「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以下簡稱公保 e 系統)之建置與功能擴充,以及要保、現金給付等業務實務作業之更動,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要保業務及現金給付業務之報送實務作業相關規定,並置於本行全球資訊網,請逕自下載後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報送實務作業本次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要保業務
1、因應本部公保 e 系統之建置(含系統功能之擴充)完成,業另擬訂該系統操作手冊供下載參用,爰刪除原以公保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各項異動之作業流程、應注意事項及書表填寫範例等相關作業規定,以為簡化。
2、配合實務作業,增定 103 年 6 月 1 日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停職(聘)選擇退保人員,撤銷停職(聘)處分且復職(聘)補薪者,應自復職(聘)補薪之日回溯辦理加保之作業規定。(修正作業貳、二之(三))
3、自 105 年 1 月起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無月退、無優存之非私校被保險人應以年金費率扣繳保險費,爰增列相關作業規定。(修正作業貳、二之(七))
4、增定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符合「依訓練辦法受訓期間」及「有給」條件者,於受訓期間應參加公保、於受訓期間有條件不備情事者應辦理退保,以及受訓期滿取得任用資格,應辦理之異動等項作業規定。(修正作業貳、二之(十二);參、二之(五);伍、一、(一)之 11 ;伍、二之(五))
(二)現金給付業務
1、因應公保 e 系統提供給付申辦功能,爰增列線上申辦檢附之請領書免蓋要保機關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主管職章之規定。(修正作業壹之一;捌)
2、請領各項給付項目應檢附之影印證明文件作業方式移列至通則統一規範,並放寬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影印本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簽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以簡化要保機關作業程序。(修正作業壹之四)
3、配合公保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及協商切結內容之修正,同時有 2 名以上具有請領資格者應推由一人請領,且應檢附協商切結書,如有切結或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爰修正相關作業規定。(修正作業伍之三;伍、四之(三)、(四))
二、本次修正後之辦理要保業務及現金給付業務等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bot.com.tw)「公保服務」之『報送實務作業』項下載參閱。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總機: 02-2701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