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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10-04 | 點閱數: 1273

主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 2 年實施 1 次」之認定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 年 9 月 27 日公保字第 10800101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