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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9-11 | 點閱數: 1339

主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補足差額期間,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其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毋須列為差額併銷內涵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9 月 3 日部銓二字第 108484338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