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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8-11 | 點閱數: 1040

主旨: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 108 年 8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8 年 8 月 6 日法廉字第 10800052890 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行政院 108 年 7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080095191B 號函、院臺法字第 1080095191C 號函及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會銜 108 年 7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080017469A 號、考臺組貳一字第 10800057432 號、院台申壹字第 1080102492B 號函。
三、檢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