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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6-05 | 點閱數: 1021

主旨:重申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於是類教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核發敘薪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不具教師證書,惟具出缺科(類)專長者,亦同。
三、請本縣各級學校於核發長期代理教師敘薪通知書時,務必註明該師為公開甄選或再聘(再聘次數)聘任及其代理之職缺性質,並請至 WebHR 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線上核定,俾保障渠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