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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4-16 | 點閱數: 945

主旨: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8 年 4 月 11 日府教特字第 1083713209 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