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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4-16 | 點閱數: 1147

主旨:教育部函以,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經授與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比照公務人員發給勳績撫卹金,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045999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亡故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發給勳績撫卹金者,均參照銓敘部 108 年 3 月 26 日部管四字第 1084776140 號函辦理,並配合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