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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4-11 | 點閱數: 5302

主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0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發布,並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3 月 26 日部管四字第 108477614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要點之修正係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為保障上開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權益,各機關應依修正後規定發給渠等人員相關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