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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3-15 | 點閱數: 1203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地方政府依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該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屬原政府機關或機構改制成立者,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全部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2916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