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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1-29 | 點閱數: 987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金額未達新臺幣 4 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 月 22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2596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