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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1-15 | 點閱數: 821

主旨:有關貴機關首(校)長前經奉核准兼任職務或教學者,如於 108 年度仍有續兼之須要者,請重行陳奉函報本府核准,未於文到 10 日內重行簽陳或函報者,視為不續兼任職務或教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1 月 7 日府人任字第 1080006073 號函辦理。
二、針對本案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逕電詢本府人事單位吳姵妘小姐( 05-3620123#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