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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2-08 | 點閱數: 1560

主旨:有關 102 年第 8 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項辦理規定如說明,請於 102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3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016379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復依上開要點第 4 點規定,請各校自即日起至 102 年 3 月 31 日前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提出推薦;本府於受理推薦後,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 5 月 31 日前依表揚要點規定名額(本縣以不超過 4 人為限)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四、 102 年第 8 屆教育奉獻獎之表揚人數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各校於提報時確實查證,本府將於初審時複查,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六、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 1 式 4 份(正本 1 份,影本 3 份),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不得超過 A4 格式)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七、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請自行至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子公告欄內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