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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12-03 | 點閱數: 828

主旨:本( 107 )年 7 月 1 日仍在職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由本年 11 月 27 日延後至同年 12 月 7 日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部退四字第 107466927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依銓敘部規定原係本年 11 月 27 日(本府 107 年 9 月 19 日府人福字第 1070182381 號函諒達),該部為使各機關學校及所屬聘僱人員能有較為充份之準備作業時間,原選擇之最後期限,延後至本年 12 月 7 日止;並於是日後,一經選定,即不得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