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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11-21 | 點閱數: 1067

主旨:民國 107 年 6 月 23 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至第 6 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同年 6 月 23 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5 日部退三字第 107466583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