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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11-20 | 點閱數: 2344

主旨:聘僱人員選擇將本(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發還本人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2 日部退四字第 1074651927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案經銓敘部洽據銀行瞭解,本年 6 月 30 日前原提存於銀行之離職儲金將不再維持原 1 年期定存利率計給利息,為利是類人員得以及早妥善規劃並彈性運用其公、自提儲金本息,該部同意從寬認定渠等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後,原契約等同於本年 6 月 30 日屆滿,故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 5 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得申請發給其公、自提儲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