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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11-14 | 點閱數: 2036

主旨:本縣各級學校辦理本(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退撫生效案件時,應於「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報送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18973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因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40 條之規定計算節省經費之需,業於旨揭管理系統之「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退休申請系統中新增「節省經費資料填報」相關欄位,爰請配合填報,俾利系統自動計算:
(一)請於系統內覈實填寫「適用身分」、「學術研究費(專業加給)」、「主管加給選擇方案」及「退休教育人員在職最後三年主管加給計算表」等欄位(如附件;按原「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之原則填寫)。 
(二)惟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及依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原優存辦法)第 2 條規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因非屬前開規定需計算節省經費範圍,則毋須填報前開欄位(惟若依原優存辦法第 2 條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但依退撫條例第 36 條、第 38 條及第 39 條規定扣減後,優惠存款金額或利率歸零者,仍須填報前開欄位)。
三、又本年 7 月 1 日以後退撫申請及核定系統已陸續上線,如有未盡事宜或系統增修事項,教育部將即時於該管理系統公告周知,併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