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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8-01 | 點閱數: 1982

主旨:退撫新制實施前(以下簡稱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相關事項,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 107 年 6 月 29 日府人福字第 1070127661 號函諒達。
二、就「作業時程及須知」部分增修如下:
(一)107 年 8 月 1 日前因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致領受不劃線支票之領受人,依規定必須辦理開立專戶,不得繼續領受支票。
(二)領受人員「第 1 次申請專戶」或「專戶人員資料有異動」,除「舊制專戶領受人員基本資料表」、「退撫給與專戶注意事項」、「舊制專戶人員入帳清冊」及「舊制專戶人員付款憑單影本」,增列「退休給與發放清冊正本」(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產製,並請逐級用印),並由原「每月 10 日」修正於「每月 15 日」前備文送本府人事處。
(三)增列第 2 次以後各期舊制專戶月退休金之辦理,於每月 15 日前,應檢附「退休給與發放清冊正本」(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產製,並請逐級用印)、「舊制專戶人員付款憑單影本」。
(四)各機關、學校原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款項直接匯入本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修正為「每月 15 日」。
三、檢附「舊制專戶作業時程及須知對照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