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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31 | 點閱數: 5525

主旨:檢送修正之「擬任人員具結書」、「擬任人員送審書」及「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 月 28 日部法三字第 1023682057 號函辦理。
二、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業將原第 3 款「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第 4 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規定之「判刑確定」修正為「有罪判決確定」,並增列第 8 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又現行有關公務人員送審(動態)案應敘明陞遷情形之規定,業移列於 98 年 7 月 1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範。銓敘部併同配合修正旨揭書表中部分文字及填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