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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31 | 點閱數: 1633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職員考績複評作業原則」暨年度考績複評表資料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10 日召開「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職員 101 年度考績複評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鑑於上開作業原則第 4 條第 2 項有關特殊績效-特殊表現部分,因資格取得不易,爰修正配分由 15%調降至 5%,評分表項目內容則改為「獲全國性或縣級績優人員表揚」予以放寬資格;所餘配分調整至綜合考評為 20%。
三、本案修正部分於102 年度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