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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5-31 | 點閱數: 1545

主旨:請各單位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協助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情形調查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5 月 21 日廉利字第 10705004860 號函辦理。
二、蓋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財產上利益或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時,即應自行迴避,此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所明定,又公職人員範圍,依利衝法第二條規定,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之申報義務人,合先敘明。
三、為瞭解機關內申報義務人適用利衝法情事,俾利後續加強宣導之方向,爰此,請各單位申報義務人填寫旨揭調查表(如附件 1 ),表內資料將僅供機關瞭解是否適用利衝法規定使用。
四、本府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法應向本府政風處辦理財產申報者,列舉如下:
(一)本府:
1、秘書長室:秘書長。
2、地政處:處長、副處長、地籍科科長、地權科科長、地用科科長、地價測量科科長、重劃科科長。
3、民政處:處長、副處長、原住民行政科科長。
4、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城鄉規劃科科長、工商發展科科長、建築管理科科長、使用管理科科長。
5、建設處:處長、副處長、建設管理科科長、公共工程科科長、發包中心科科長、道路用地科科長、道路工程科科長、道路管理科科長、道路養護科科長。
6、水利處:處長、副處長、下水道工程科科長、水利工程科科長、水土保持科科長、防洪維護科科長、水利行政科科長。
7、農業處:副處長、漁業科科長。
8、行政處:處長、副處長、庶務科科長。
9、主計處:處長、副處長、歲計科科長、審核科科長、會計科科長、帳務檢查科科長。
10、人事處:處長。
11、教育處:處長。
12、政風處:處長、副處長、行政科科長、查處科科長、預防科科長。
(二)人力發展所:所長、行政組組長、會計員。
(三)本府所屬學校:校長、總務主任、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庶(事)務組組長。
(四)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會計員。
(五)竹崎地政事務所:主任、秘書、登記課課長、測量課課長、地價課課長、會計室主任。
(六)番路、大埔、阿里山鄉公所:建設課長(或其他建築、公產管理主管人員)、財政(財經)課長、行政室主任(或其他實際執行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主計室主任。
五、如申報人本職已需辦理財產申報,另又兼任他機關應申報財產職務,僅需填報本職單位之調查表即可。
六、請各申報義務人於 107 年 6 月 22 日前填報完成並簽名,免備文,逕送本府政風處(以電子郵件回復者煩請電話確認),如對填表內容有疑義,請電洽本案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