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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29 | 點閱數: 1919

主旨:為統計各機關推動志願服務成果,請依說明於本( 102 )年 2 月 6 日前填報 101 年推動服務成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21488 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所稱「公教志工」(含退休人員及非公務人員擔任志工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第 2 點規定,係指經機關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三、本府各處請填寫「嘉義縣政府推動志願服務成果表」後逕送人事處彙辦。各機關(含所屬)則請至人事服務網 ECPA 調查表系統填報志願服務成果(表 1 及表 2 資料─編號 INV63030 );若無志願服務成果者,亦須上網填報。
四、檢附嘉義縣政府推動志願服務成果表及調查表系統說明,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組織任免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