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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5-01 | 點閱數: 1145

主旨:各機關(單位) 108 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請依所附審核原則衡酌業務需要覈實填列審核表 1 式 6 份,於本( 107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二)前函送本府,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s8512@mail.cyhg.gov.tw),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暨「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應詳擬年度出國工作計畫報府核定後,再依程序編列預算,出國地點應標明國家名稱,不宜籠統概括,執行時應依計畫遴選適當人員出國。
三、凡未經本府審核並列入年度出國工作計畫之臨時因公出國案件,依規定以確屬業務急切需要為限,並應先行在各機關原核定之項目調整因應,除確無適當項目可供調整,經專案報府核准辦理外,應一律緩議。
四、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包括其行政單位)之申請出國案件、出國計畫及返國後出國報告之繳交,請依本府 95 年 2 月 20 日府計管字第 0950032417 號函本權責自行核處,毋庸再報府審核。惟赴大陸地區者,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 107 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工作計畫審核原則及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審核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