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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4-24 | 點閱數: 13924

主旨:行政院函以,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1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750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 年 5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