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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24 | 點閱數: 2642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建教合作專任助理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約用助理人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2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03785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93 年 6 月 21 日台(一)字第 0930070899 號令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教育部 93 年 4 月 23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41479 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前揭所稱「聘用人員」係指專案計畫之「研究人員」。
三、再查教育部 93 年 8 月 17 日台人(一)字第 0930104533 號函規定略以:「教育部 93 年 6 月 21 日台(一)字第 0930070899 號令所稱『職務等級相當』,係指教師職前擔任聘用人員時所支薪點應與教師現敘薪級相當而言,爰教師職前曾任研究助理如屬上開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宜先將研究助理之月支報酬,依擔任研究助理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薪點後,如符合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四、專任助理及專題計畫約用助理人員如不符前開規定要件,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五、檢附上開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