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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3-20 | 點閱數: 2281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建請修正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所屬機關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3 月 9 日公保字第 1071060076 號函;並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二、茲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或相關法令雖未規範行政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如何辦理;惟為符合程序正義及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建請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之意旨,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之精神,於修正依性平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所屬機關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
三、另所屬機關如有自行訂定該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亦請轉知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