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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2-26 | 點閱數: 1290

主旨:為辦理本( 107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分配及調訓等事宜,請於本年 3 月 2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相關表件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2 月 14 日公訓字第 1072160063 號函及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辦理。
二、請依式填列「107 年度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名冊」,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電子檔請電郵本案承辦人信箱)。
三、請轉知符合參訓資格者,檢齊下列表件並經人事單位詳加審核確認無誤後裝訂成冊,依限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一)本府 107 年度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報送資料一覽表 1 份。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 1 份,請參訓者依所具資格逐項勾選檢核。
(三)107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資績評分表 1 份,各項績分僅採計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上開報送資料一覽表內所列各項證明文件 1 份,請依序備齊並標明附件序號,俾利複審作業。.
四、有關資績評分表內之綜合考評分數評定標準部分,如受遴選人員獲全國性評比前五名獎項者,服務機關首長評定本項分數級距為 9.5 分至 9.9 分;如係縣級評比優異及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分數級距為 9 分至 9.4 分。復依同年度第 2 次升官等訓練人員甄審會議決議略以,綜合考評分數經甄審會審議,未有具體優良事蹟並退回服務機關依規定標準重新評定分數後,倘該機關未依審議結果重新評分者,該受遴選人員如排序為正取者,將不予遴薦參訓。
五、貴機關(單位)如有符合參訓資格人員不具參訓意願者,需請本人填具「放棄 107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受訓資格聲明書」及「參訓資格檢核表」,核章後正本逕送本處辦理。
六、相關表件已放置於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