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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1-12 | 點閱數: 1644

主旨:檢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 1 份,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及不影響教學證明書格式各 1 份。
二、為因應法令增修並兼顧擬退人員權益,業經本府核列本( 107 )年度自願退休名冊之人員(本府 106 年 12 月 18 日府人福字第 1060238231 號函諒達),如擬變更退休生效日為本年 6 月 30 日者,請服務學校於下列期限前,檢附個人申請書(須簽經校長核准)及不影響教學證明書函報本府。
(一)經核列本年 2 月 1 日退休者:請於本年 1 月 17 日(星期三)前報府變更。
(二)經核列本年 8 月 1 日退休者:請於本年 3 月 2 日(星期五)前報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