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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1-11 | 點閱數: 5900

主旨:本縣公立中小學追繳教師溢領薪給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6 年 9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603509520 號函及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6311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各校得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9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456431 號函送「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一、(二)之規定,審酌個案情節之不同,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事宜。另,其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非謂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 5 年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