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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1-10 | 點閱數: 997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條文,業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經行政院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