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4848
昨天: 188188188
總計: 1871135418711354187113541871135418711354187113541871135418711354

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1-14 | 點閱數: 1764

主旨:為確保教職員退撫權益,有關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請各校務必依規定於法定期限 5 年(107 年 7 月 1 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 10 年)內完成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37646A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為維護教職員退撫權益,各校於教職員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應於報到相關程序作業即請當事人填閱「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通知書」並簽名確認,如有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而當事人自願放棄不予補繳,亦應請當事人出具書面聲明,以杜未來可能衍生之爭議。又對於教職員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人事單位應彙整建檔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後續補繳作業程序是否完備;倘因服務學校不作為,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從嚴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