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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1-14 | 點閱數: 1331

主旨: 107 年度辦理早期(民國 68 年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令修正發布「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府各所屬機關學校,請通知民國 68 年以前退休人員提出申請,並請確實予以初審(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以每人每個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 1 萬 2 仟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 2 萬元,若父母、配偶或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並依賴其扶養者,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提高一倍,即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 4 萬元;每人每節發給標準為新臺幣 1 萬 8 仟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人每節 3 萬 1 仟元),初審後請檢附申請最新照護事實表(如附表 1 )、最新複審名冊(如附表 2 )及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 1 份,於本年 11 月 27 日前(星期一)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複核,倘申請有眷屬者,請另檢附眷屬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
三、依考試院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令修正發布之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該要點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四、另本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各鄉(鎮、市)公所請依前開作業要點第 4 條之規定,自行審核發給。
五、檢附申請最新照護事實表及最新複審名冊各 1 份。(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