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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0-30 | 點閱數: 2169

主旨:各機關辦理本(106)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10 月 17 日部銓三字第 106427221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年度未修正,請各機關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本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另相關規定可至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查詢。
三、茲就各機關實務運作時須留意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該部前已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釋示,將考績(成)通知書附註一之(二)「考績列丙等以下:……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修正為「考績列丙等以下:……繕具復審書經由服務機關(如服務機關非核定機關時,應擬具意見陳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於本年 3 月 21 日以部法二字第 1064206886 號函知在案,請配合辦理。
(二)鑒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作業時,未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有考績案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經撤銷者,爰彙整下列應注意事項供參考:
1、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
2、各機關評定考績時,對據為考績之具體事實,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並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 4 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 4 項及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予以評分。
3、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其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辦理,如有辦理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一條鞭人員應循一條鞭系統依權責評擬;各機關單位主管、無隸屬單位之人員,應由機關首長評擬;長官覆核後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等。
4、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確實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四、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本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本府辦理考績相關事宜俟收到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箋函後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