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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10 | 點閱數: 2041

主旨:公立學校教師待遇將儘速完成法制化作業
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釋字第 707 號解釋:「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3 年時失其效力。」。
教育部表示,依教師法第 20 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惟在教師待遇條例制訂公布前,關於公立中小學教師之敘薪,目前均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辦理。
有關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表示教師待遇之所得,係屬涉及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為依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自屬有違一節,教育部將依大法官解釋文,儘速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作業。
資料來源:教育部人事處首頁>訊息公告>即時新聞(1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