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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7-10-03 | 點閱數: 2735

主旨:各機關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秉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9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56494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查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復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