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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9-12 | 點閱數: 1050

主旨:「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 106 年 9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178B 號令修正發布,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9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178C 號函辦理;並檢送發布令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準用第 3 點至第 7 點、第 9 點及第 11 點規定,併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