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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9-04 | 點閱數: 1208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 年 8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6216060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