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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8-11 | 點閱數: 1489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附表 7「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 106 年 5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4 月 2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4431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行政院所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含鄉鎮市公所)不實施試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