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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8-08 | 點閱數: 1619

主旨:檢送「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調查員或輔導員願任同意書」(以下簡稱願任同意書)各 1 份,請於 106 年 8 月 9 日(星期三)前將推薦表(含電子檔)及願任同意書(正本)函復本府,如無則免函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8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84787A 號書函及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二、查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第 1 項)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第 2 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三、據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擬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爰請各校踴躍推薦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調查員及輔導員。
四、旨揭推薦表及願任同意書請依限函復本府(如無則免函復),推薦表之電子檔,先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 sf520@mail.cyhg.gov.tw )俾利後續事宜;另調查員及輔導員相關資格條件佐證資料,請各校審查後自行留存並妥善保管,毋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