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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6-29 | 點閱數: 1215

主旨:各機關(單位)因應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及第 36 條之修正,以人事費進用人員於休息日工作,如因加給工資致於年度加班費限額內支應困難,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4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44986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106 年度如有旨揭情形,請將擬請核定加班費限額(原限額加計請增數額)報經本府核准後,在各機關年度預算之人事費項下額度內支應。
三、又為兼顧加班費覈實控管,各機關(單位)應於 107 年 1 月底前將實際執行情形造冊送本府彙整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