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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5-23 | 點閱數: 997

主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41 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 106 年 5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56463B 號令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各領受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56463C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發布令)影本 1 份。
二、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於每月 1 日發給,請本縣各級學校預先妥為因應,以利作業之遂行,併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