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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3-30 | 點閱數: 1614

主旨:有關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行辦理事項一案,請惠予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考試錄取人員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 106 )年 3 月 23 日公告分配作業結果,現缺人員依規定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二、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效並維護渠等訓練期間相關權益,請貴機關人事人員協助辦理下列事宜:
(一)登錄受訓人員報到日期,並填載輔導員相關資訊:請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E-mail」及「輔導員姓名」,並依該輔導員是否曾參加本會辦理之實體或數位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及測驗情形,點選「曾取得輔導員實體或數位講習認證」(含甫於 106 年 3 月辦理之旨揭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測驗)等資訊後匯入系統(操作畫面詳如附件 1 )。
(二)貴機關之上開考試錄取人員之輔導員如迄今仍未取得輔導員講習認證,請協助督請其儘速至國家文官學院「文官 e 學苑」「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專區進行線上學習並取得認證,並由人事人員更新上開「培訓業務系統」資料,俾利本會查考。
(三)依 105 年 10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 105 年旨揭考試錄取人員仍應參加一般保險,相關資訊重點如下:
1、給付項目:「死亡」及「殘廢」等 2 項。
2、最高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依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及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分定之,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一覽表如附件 2 。
3、保險費:依考試錄取人員投保條件及投保期間計算保險費,每人保險費一覽表如附件 3 。
4、作業流程:
(1)請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先予釐清該員是否有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之適用(機關人事人員為善盡瞭解確認之責,可先向銓敘部確認):
甲、倘該員確係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所稱「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乙、倘該員確非屬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所稱「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或無法確定者,則投保一般團體保險。惟前揭無法確定者,倘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所稱「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則應辦理一般團體保險退保,另行加入公保。
(2)投保、退保作業:
甲、投保:
(甲)貴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即為其辦理投保並告知保險權利相關事項,填具被保險人名冊表(如附件 4 )經審核無誤後,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正本無須郵寄)。該公司收受文件 15 個工作日後,寄送投保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至貴機關,屆時再將保費匯入旺旺友聯產險公司指定帳戶。
(乙)依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31 條、第 42 條規定加計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另行填具被保險人名冊表(按:與上開程序相同)。另繳交加計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之短期保費。
乙、退保:依訓練辦法規定縮短實務訓練、停止訓練、廢止受訓資格或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所稱「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請填具退保批改申請書,並提供匯款帳戶影本,以電子郵件( A_H24@wwunion.com )或傳真( 02-2741-5403 )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辦理(正本無須郵寄)。該公司收受文件後,將退費至貴機關指定帳戶。
5、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一般團體保險即自動終止,無須辦理退保,倘該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屆時請貴機關人事單位應為其投保公保。至理賠內容、申請步驟及文件等,屆時請詳見保險手冊。
6、一般團體保險操作說明、相關表件及 Q&A 等資料:刊登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csptc.gov.tw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專區」,請貴機關(構)學校自行下載參考應用(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服務專線:( 02 ) 2776-5567 轉健康傷害險部)。
(四)為協助貴機關推動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工作,本會提供相關「實務訓練」輔導資源,請自行參考運用:旨揭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置於本會全球資訊網/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地方特考訓練相關法規項下,請務必下載使用。
三、以上相關訓練資訊,請各機關實務訓練輔導員及人事人員配合辦理,俾落實訓練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