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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3-27 | 點閱數: 2507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相關程序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3 月 21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068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丙等或平時考核懲處人員,為強化考核之公平與公正,各機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等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得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三、茲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6 號函,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該部爰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該會相關釋示,再行修正考績(成)通知書,並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